第一步:取得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第二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步: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能力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设计单位、安评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条件论证: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四步: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步:建设单位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项目建议书核准或备案)后,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及时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六步: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
(五)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步:经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指派有关人员或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提交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同意后,向省安监局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定点批准书,并提交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定点批准书需提交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申请书一式4份(电子版1份);
(二)工商预登记或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县(市、区)及以上经济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资料;
(五)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须经安全评价机构核实认可);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培训考核合格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九)产品安全技术说明和安全标签;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八步:取得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批准书后,方可进行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第九步: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七)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十二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
(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
(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应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岗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同时应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当地安监部门和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
第十三步: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抓紧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十四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确认书;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
(八)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有效期自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决定之日起,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取得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之日止。
第十五步:对厂区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并取得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六步: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的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4份(电子版1份);
(二)企业设立合法性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资料目录、总平面布置图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三)土地产权或土地使用证明;
(四)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须经安全评价机构核实认可);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培训考核合格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八)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九)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十一)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证明材料;
(十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有关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等材料;
(十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十五)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十六)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